摘要
近代以来的契约法依次经历了以下三个理论阶段:古典契约法理论、新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现代契约法理论。关系契约理论是契约法社会化浪潮的理论成果,旨在解决关系性契约难题,是古典契约法'死亡'后有关市场交换之法理建构中最有前途的理论选择。但由于关系契约理论承继了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弱点,导致它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困境,比如理论不周延、无法建构关系契约法、对司法审判价值不大等。西方先进契约法理论为中国契约法治的现代化提供了参考,也预设了限度和难度。
出处
《私法》
2011年第2期39-59,共21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消费者保护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与融合”的阶段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9YJC8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