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的合法性何在?经济学的创作者激励乃是主流学说。这一理论的核心是,版权的排他权利框架固然为创作者提供了创作激励(incentive),但也会导致巨大的社会成本。因此,创作的激励必须足够大,这样才能平衡这一系统中的收益与成本。然而对法院而言,既有理论在讨论创作者的权利时,并未关注激励概念的内在局限。我们需要看到,为了促使行为人为某些行为,传统普通法同样关注激励问题--正是普通法认识到,必须把握激励结构的边界与范围,否则就无法准确地定位权利或自由,从而只会导向无效率。
出处
《私法》
2013年第2期71-119,共49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