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制定资本市场法(Kapital-Maktrechte)时,立法者明确指出其立法的基础是市场的运营能力。因此,经济分析的方法在该法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本文运用经济的分析方法,对民法、刑法和公法中规制的法律后果进行评析。具体言之,主要涉及那些被视为可以有效调控资本市场的制裁措施,比如《有价证券责任法》第40b条所规定的公开措施以及针对私人制定和实施规则的国家性监控措施等。同时,本文还讨论那些从经济方面考虑效率不高的制裁机制。通过具体的分析,本文将揭示依据私法组建的有价证券交易所监控的组织、金融分析人员的监控以及强制执行程序都是无效的机制。
出处
《私法》
2013年第2期173-201,共29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