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有的法定主体制度之外,新兴主体模式在不断地涌现和发展。合作合同在实践运用中不断成熟,其符合了当事人对主体组织形式的特定需求,即要求该组织的结合程度正好处于'一般契约关系'与'合伙、联营关系'之间。以当事人对该合同关系的功能需求为分类标准,合作合同在现实的交易模式中呈现出三种类型:承包型合作合同、联营型合作合同、租赁型合作合同。通过合作合同的类型化研究,可以提取出合作合同的构成要件与其特有的适用规则。合作合同已经具备了向有名合同转化所需要的足够典型性。
出处
《私法》
2016年第1期2-24,共23页
Priv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