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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行宪政与礼法调适——清末修律宗旨演变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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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廷仿行宪政,修律也纳入到这一进程中,上谕中正式指出法律作为宪政始基。无论是官方,还是接受新知的读书人,宪政-官制-法律渐已成为一个整体性有待引入的制度架构。随之,长久以来'宗旨不明'的刑律修订,开始聘用日本专家,起草尽用西法的新刑律。以张之洞为代表,签注意见纷纷集中于其中的礼教问题,促使清政府做出回应。稍后,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五日,清廷谕令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修订法律要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即在原来的修律宗旨'参酌各国法律'之后再加上一条'体察中国礼教民情'。最终的修律宗旨,为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
作者 成富磊
出处 《思想与文化》 CSSCI 2017年第1期147-165,共19页 Thought & Cultur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预备立宪中的礼教问题研究:以清末修律为中心”(项目编号:14YJC770004)
关键词 修律 宪政 礼法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9

  • 1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载《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一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
  • 2沈家本.《死刑惟一说》,《历代刑法考》附《寄移文存》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 3《清国改正刑律草案(总则)》[J].法学协会杂志,(1911).
  • 4(清)劳乃宣:《新刑律修正案汇录》,收入《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文海出版社1969年影印本.
  • 5《奏议覆修订法律办法折》,收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0页以下.
  • 6《清朝续文献通考·刑五》.
  • 7《修改新刑律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谕》,《奏议覆修订法律办法折》,收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58页.
  • 8汪荣宝:《汪荣宝日记》,《汪荣宝日记》宣统元年十月十八日记载:“绶经(指董康)属分任刑律草案修正事,余担任分则第一章至第二十章.”.
  • 9清·吉同钧:《论新刑律之颠末流弊并始终维持旧律之意》,载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卷七,中华印书局1932年版,第6a页.
  • 10吉同钧:《调和部院核覆陕西杀弟案说帖》,清·吉同钧:《论新刑律之颠末流弊并始终维持旧律之意》,载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卷七,吉同钧文集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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