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廷仿行宪政,修律也纳入到这一进程中,上谕中正式指出法律作为宪政始基。无论是官方,还是接受新知的读书人,宪政-官制-法律渐已成为一个整体性有待引入的制度架构。随之,长久以来'宗旨不明'的刑律修订,开始聘用日本专家,起草尽用西法的新刑律。以张之洞为代表,签注意见纷纷集中于其中的礼教问题,促使清政府做出回应。稍后,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五日,清廷谕令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修订法律要参考各国成法,体察中国礼教民情。即在原来的修律宗旨'参酌各国法律'之后再加上一条'体察中国礼教民情'。最终的修律宗旨,为不可变革义关伦常各条。
出处
《思想与文化》
CSSCI
2017年第1期147-165,共19页
Thought & Cultur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预备立宪中的礼教问题研究:以清末修律为中心”(项目编号:14YJC77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