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主体间性并非对主体性的颠覆,而是诉讼现实中的主体性,是体现诉讼特质的主体性。刑事诉讼必须尊重被追诉人主体性,避免其客体无权地位,但同时,被追诉人作为追诉对象的实质不能改变。因此应打破被追诉人'主体或客体'非此即彼的二元角色设定,从追诉与保护平衡关系来认识主体性内涵。单向度地看待沉默权,势必将其妨碍侦查的效果无限放大,只有将其置于与讯问权关系的视野中,这一权利的可操作性才能得以显现。从讯问权有效性角度考量限定沉默权边界,在我国不失为一条可能破除观念障碍的路径。
出处
《盛京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99-117,共19页
Shengjing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及运用》(项目编号:13YJC820087)
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无罪化机制与冤案防范》(项目编号:L14FX003)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