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民法典以权利为核心构建民法典体系,并形成法国民法典的查士丁尼体例和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体例两种典型的法典模式。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由于社会关系和人类利益关系日新月异,传统的罗马式的封闭的法典体系受到严重的挑战,在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浪潮之下,新荷兰民法典采取了第三种较为开放的法典体例。民法典和法益在解释权利法典化和再法典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别于解法典化场合采用狭义的法益概念,再法典化场合应采用广义的法益概念(包括权利与权利之外的其他法益),以形成较为健全和开放的民法典体例结构。广义的法益概念契合中国原有《民法通则》将法益概括为合法权益的条款的立法宗旨,为《民法总则》将人格权和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化,以及为中国判例造法机制的形成预留了法律空间。
出处
《盛京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9-33,共15页
Shengj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