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批复的形式(以下简称《批复》),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对保障建筑市场有序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14年第S1期251-2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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