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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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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谈判双方商讨签订一份外商投资合同时,环境保护通常被列入次要地位。可是在事后,那些违反了当地或国家制订的环境条例的投资外商们可能毫无戒备地受到当地改府对其工艺技术和纪录进行现场检查,结果被处以大笔罚款,甚至还要提起公诉。自从1986年新的环保条例公布以来,中国的对外经济开发区(如经济特区,十个沿海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发展地区)的企业。
出处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0期41-44,共4页 Forum of World Economics & 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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