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中国进入广泛的经济和政治改革道路的1978年开始。中国法律才获得社会主义类型法律的现代特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决议对于建立本国的法律体制具有纲领性质。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严格地遵守法律和纪律。中国社会转向积极地认识、形成并运用法律的道路之前,曾经发生过急风暴雨的政治事件,这些事件在'大跃进'和十年动乱时期曾震惊全国。同时,导致1949年以后开始形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重变形。立法经验的继承性遭受破坏。过去行之有效的法律被停止下来。同时伴随着群众性(大规模)的法制破坏,法律意识下降。
出处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4期35-39,共5页
Forum of World Economics & 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