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私主体参与社会保障任务而言,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实践为其提供了可行性基础,基于宪法和行政法的法秩序解释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参与社会保障任务的私主体可以发挥出突破政府原有供给类目、提供多元化服务、不受专业知识的限制、迅速反映民众需求的角色功能。为了保障受给付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当对私主体参与社会保障任务进行法律控制。
基金
宁波市软科学计划"宁波市政府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项目运作机制研究"(课题号2012A10047)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宁波市政府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运作机制研究--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的地方法制回应"(课题号12YD84YB)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