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有这样一条内容:“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对于这个规定,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不允许银行资金托市。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不仅违反上述规定。
出处
《经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7期16-18,共3页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Journal ( BM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