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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出新政,个税扣除须仔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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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企业年金个税延迟到领取时缴纳某企业在2010年7月至2012年12月为职工办理了企业年金。
作者 本刊记者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4年第8期63-63,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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