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业界对年金制度理解的深入和法人受托运营模式的成熟,人们愈发觉得并非所有企业年金计划都适合理事会受托的方式,当时流行的一种"法理分析"是"理事会理事需要对年金计划和资产承担个人无限责任",这吓倒了一批理事会模式的追随者。从近年来的市场实践来看,这一说法显然值得推敲,一是没有真正发生这样的案例,二是即便法人受托也没有承担所谓的无限责任。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4年第12期63-63,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