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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克扣工资辞职 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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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2011年8月以来,为防止员工跳槽,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里扣除500元作为押金,李某不服,并于2011年10月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给予办理失业保险手续,遭到公司拒绝。
作者 王时艳
机构地区 兰陵县人社局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5年第4期51-51,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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