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5月20日晚,某公司职工小刘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回家,因躲避车辆撞到路边石上,腿部受伤。当时小刘没有报警,只拨打了120电话,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13年5月25日公司到当地人社部门为小刘申请工伤,因提供不出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法申请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5年第5期45-45,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