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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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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劳动者陈某于2010年5月7日入职某管业有限公司,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2年2月25日,陈某在进行机械检修时,因其他工作人员失误操作致使陈某右脚被机械挤压受伤。2012年6月8日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4月28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陈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作者 杨建华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5年第10期42-43,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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