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刘梅(化名),女,系招远市阜山镇某村农民。2007年7月刘梅被某建设工程公司招聘为职工,在矿井下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23日,刘梅与其丈夫张强(化名)等工人上晚上12时至次日中午12时的班。当晚11时30分左右,刘梅与丈夫张强在井下大巷道内遇到下班往外走的上一班工人颜学(化名)。颜学曾到矿长处告过张强的状。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6年第4期43-43,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