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现实生活中,职工发病,经抢救无效超过48小时死亡的,该不该视同工伤呢?社会各界争论很大。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不视同工伤,似乎在48小时即将届满时,有强迫职工家属选择'要命'还是'要钱'的嫌疑;突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视同工伤。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7年第6期58-60,共3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