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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科室负责人私自招用人员可否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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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某研究院被申请人某研究院有一下属科室,名称为'动物营养研究室',宋某为该科室负责人;宋某在任职期间,私自刻制印章'山东省某研究院动物营养开发室'一枚,对外开展个人经营业务。2008年4月,宋某雇佣申请人赵某参与个人经营的业务,每月由宋某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赵某劳动报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8月,宋某为逃债不知去向。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第4期51-51,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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