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外卖网络平台开发者)申请人刘某自2016年4月28日在烟台市某外卖网络平台从事配送工作。刘某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某外卖网络平台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该平台派单,或主动抢单,劳动报酬根据接单数量结算。某外卖网络平台由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开发运营。刘某派送外卖时,需穿着带有某外卖网络平台标志的服装,使用带有某外卖网络平台标志的外卖配送箱。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第5期52-52,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