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7日,刘某到人社部门投诉某山东分公司,请求事项为:责令被投诉人为其足额缴纳200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第6期54-56,共3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