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自1993年8月1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系分管业务工作的副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结构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副总职位被取消,201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申请人平均工资为1.2万元,而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为1万元,双方因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8年第12期52-53,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