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农业中是否存在级差地租的争论,多始于对农业土地级差收入和级差地租范畴的不同理解,故本文从分析土地级差收入与级差地租范畴的内涵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开始。 一、土地级差收入、级差地租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 农业土地级差收入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因经常占有较好的土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而获得的超额收入。这种土地级差收入因土地所有权属于他人而转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出处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5年第3期83-87,共5页
Journal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