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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合作组织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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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改革十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变,农村的组织体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层次,逐渐演变为乡、村两级组织层次。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组织管理体系,曾经沿着政社分立的方向被重新改造过:在乡一级实行政权组织(乡政府为主体)与经济组织(乡经济联合社)分立;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村合作社)分立。但这种政社分立的改革实践,在大部分农村表现的实际结果却是:乡一级的经济联合社或者取消了,或者成为乡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与乡政府合署办公,真正成为独立经济组织的只有极少数。村一级的合作社或者没建立过,或者建立后与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作者 徐建新
机构地区 农业部乡企学院
出处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1992年第8期16-18,共3页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n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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