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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与中行“民六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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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银行则例》(以下简称《则例》)决定着中国银行的所有制性质、领导权归属及发展趋势,具有举足轻重的制衡作用,因此新中国成立前的37年,《则例》之争演绎成了董事会与政府之间对中国银行领导权的权力之争。在旧中国银行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是'民二则例'和'民六则例'。'民二则例'由中行正监督吴鼎昌起草、孙多森、周学熙修改,1913年4月7日由参议院通过后,财政部于4月15日正式公布。则例第1条规定中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6000万元中,半数由人民认购。
作者 朱慧
机构地区 河南分行
出处 《国际金融》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73-74,共2页 Internation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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