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有句俗话叫“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在现实的法院判决中,对于一些侵权或欠债后“人去楼空”的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时也会判令“楼主”即提供店面的租赁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消费权益纠纷而言,租用店面的“和尚”欠下买家的债,能否一律找提供店面的“庙”要求赔偿损失呢?2018年11月2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租用他人场地卖家具,买家发现家具不是真品,要求提供场地的柜台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处
《检察风云》
2019年第7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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