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对于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费问题,相关法学理论、司法实践大都主要以成年人为视角,重视成年人之间婚姻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割以及人身损害的赔偿,而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重视不够,导致未成年人抚养费的确定标准不一,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难以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69-71,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金
作者研究项目"中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