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客观性证据因其自身稳定性强,成为证明案件事实最有力的证据。优先收集和审查客观性证据,是刑事司法证据运用的基本遵循。作为刑事法官,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核心问题就是审查该证据的主观性问题,即客观性证据有无故意伪造或因过失导致证据失真。在客观性证据体系中,物证、书证最有代表性,与其他客观性证据的联系也最为密切。比如,物证、书证的发现,离不开现场勘查、检查;物证、书证的提取,离不开搜查、扣押;物证。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79-82,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