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点】工商机关以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在处罚决定中作出了不合格产品系某生产者生产的认定,虽然该生产者不是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但与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对处罚决定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案情】原告:山东壮壮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被告:新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安英华。第三人:陈学亭、王功华。2011年3月1日。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90-91,共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