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条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复议与审判机关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难以达成一致,造成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多方分歧,往往认定结果迥异;同时该条规定又有明显不合理之处,迄需立法机关加以完善。本文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求得出合理共识。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74-76,共3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