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衔接或重合时,会导致民行交叉案件的产生。如何解决前一生效判决对之后另一性质诉讼的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判断前诉民事判决对随后行政案件是否产生既判力的关键是看民事判决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否作出确认。如果作出确认,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效力及于行政案件。从民事判决对行政案件产生既判力的内容范围看,应赋予判决主文(诉讼标的)既判力,并赋予争议焦点、裁判理由、裁判确认事实一定程度的既判力。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36-42,共7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