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婚姻登记中引入较为成熟的保护规范理论,对于确定婚姻登记案件的原告以及审理好婚姻登记案件有其现实意义。文章在对《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13号)剖析基础上,提出要将婚姻登记法律规范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在判断婚姻登记行为法律效力时,既要兼顾传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更要适用婚姻法的特殊规定与婚姻登记的特殊性。在个案裁判时,应当根据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主张,科学地判定原告资格、起诉期限、审查标准、审查强度,实现婚姻登记合法性、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性之间的平衡。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102-113,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