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类案检索结果处理和裁判规则的总结是"类案类判"的外在表现,制约"类案类判"实现的主要因素是裁判过程中的内在因素即裁判思维。在事实类型化进路下,以基础法律规范要件事实作为标准事实类型,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法律适用具有影响的事实构建其他事实类型,对各事实类型典型案例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比对,进而归纳类案裁判思维;将待决案件归入某一事实类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思维指引。以涉以房抵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样本解析类案裁判思维的发现和适用。因以房抵债行为多样,理论和实践有较大争议且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对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就以房抵债事实类型进行重构,通过裁判思路的比对,归纳出各事实类型下法官的裁判思维模式,即主要为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在裁判理念、思路、论证及方法上秉承不同的进路。事实上,裁判思维的两种模式是对立统一的,在所有事实类型中,法官秉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标准事实类型案件中体现的是形式主义为主兼具现实主义的裁判思维,在非标准事实类型中则体现多种考量因素下形成的混合思维。选取待决案件,进行个案验证的过程是对前述步骤和总结出的裁判思维进行实操演示,以为个案提供可操作性指引。扩展类案裁判思维的研究和适用领域,民事法官裁判思维同质化程度将得到逐步提升。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42-53,共12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