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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标准冲突与弥合进路选择——以“双阶+双标”模式的思辨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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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负有生效裁判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往往基于表面权利判断规则判定权利归属。因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物权公示制度在彰显权利归属上的局限,会发生实体意义上的瑕疵,导致侵犯案外人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强制执行中的救济制度,a立法上逐步构建起以异议前置程序和异议之诉的'双阶'为架构,以形式与实体的'双标'为轴心的运行模式。但从司法实践效果看,以S省Z市数据为例,'双阶'加'双标'模式,呈现出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结果差异明显的态势。'双阶'的架构是'双标'冲突存在的框架基础和根源,而'双标'的审查原则又凸显和加剧着'双阶'架构的分立和冲突,集中体现在权利效力审查依据和审查标准两方面。尤其是审查标准上存在尺度不一、易引发裁判思维断裂等问题。为弥合冲突,在对四种进路选择思辨基础上,提出'双阶'加'双标'模式下冲突弥合的构想,即在权利效力审查依据上参照适用有关执行规定且不严于异议审查标准的规则;在权利排除效力审查上采取事实主义与公示外观主义的渗透融合,并从执行异议应当进行适度实体审查,异议之诉审查应接受公示外观原则对事实主义渗透两方面予以阐述,为程序完善提供点滴助益。
作者 张维娟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69-183,共15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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