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尽管我国法律援助实施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需要通过设置一种程序性制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量不足、质低劣"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设立程序性制裁的法律依据、理论根据等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后发现,应当从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分析公、检、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等之间的制约关系,并利用这种权力制约来建构两套并行的程序性制裁体系。当然,所谓"良法善治",程序性制裁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配合,共同发挥更大作用。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6年第7期82-86,共5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