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2月28日,劳教制度正式被废除,这并不意味着对原来的劳教对象将放任不理,但改革为轻罪制度、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或教养处遇法和纳入社区矫正等解决方式,并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后劳教时代应该按照分流处理的途径进行解决,即对于原劳教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应予保护;属于刑法禁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理;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吸食毒品这样的自损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可,以维持我国对违法行为的二元制裁体系。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6年第10期86-90,共5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