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加害人应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具体适用当中呈现"各行其是"的格局,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认定混乱,赔偿资金流向多元,加重被告负担,忽视被告赔偿能力。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概念模糊,缺乏关于赔偿资金的统一规定,混淆赔偿依据以及金钱赔偿方式僵化。为解决实务困境,需重新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建立省级生态环保基金,合理确定被告赔偿数额,增加劳动服务代偿方式,助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9年第4期63-69,共7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