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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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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沪府办发(20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出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8期42-4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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