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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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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7月18日)沪府发[2016]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保障本市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
出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16期17-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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