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责任,<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具体,指的是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不当"责任的内涵、外延及构成要件没有作更多的说明,使得基层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操作十分困难,既不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使本款规定形同虚设.同时,<国家赔偿法>只对"违法"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对"不当"赔偿责任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赔偿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执行起来较困难.所以对此作更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9期63-65,共3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