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质”和“本质”都是唯物辩证法中重要的基本范畴。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往往提出这样的问题:“质”和“本质”是不是一样的?如果一样,为什么要有两个范畴?如果不同,它们的区别又表现在哪里?关于这一点,教科书中的叙述给人们的印象是模糊的。例如对事物的“质”,教科书是这样论述的: “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质变就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关于“
出处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1984年第3期12-14,11,共4页
Journal of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