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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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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处 《税收征纳》 2015年第3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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