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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可享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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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鼓励和扶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一直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 程辉
出处 《税收征纳》 2016年第1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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