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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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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持续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
出处 《税收征纳》 2016年第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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