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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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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6月20日财税﹝2016﹞68号)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
出处 《税收征纳》 2016年第7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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