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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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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6月30日财税﹝2016﹞70号)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
出处 《税收征纳》 2016年第7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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