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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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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
作者 纪宏奎 赵辉
出处 《税收征纳》 2016年第8期27-2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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