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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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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8月2日财税〔2016〕87号)经研究,现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上述企业、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出处 《税收征纳》 2016年第9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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