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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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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一轮营改增试点于今年5月1日起推开,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下发文件,对原随同广告娱乐服务营业税一并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调整,统一和规范申报征收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文件精神。
作者 程辉
出处 《税收征纳》 2016年第11期2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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